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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执恢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丛玲与山东省文登市马山水泥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丛玲,山东省文登市马山水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恢295号申请执行人王丛玲。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市马山水泥厂。法定代表人刘昌阳,代表人。申请执行人王丛玲与被执行人山东省文登市马山水泥厂支付工资等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45653.2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威文劳人仲案字第140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世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世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