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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何庆祝、曾昌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庆祝,曾昌育,刘国荣,刘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383号申请执行人何庆祝,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钦南区。被执行人曾昌育,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刘国荣,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刘建,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何庆祝与被执行人曾昌育、刘国荣、刘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702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曾昌育、刘国荣、刘建民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凤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