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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马培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培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64号之一被执行人:马培贵,男,198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2号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马培贵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执行人马培贵未按判决上缴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及汕头市潮阳区和平镇美乡村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7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马培贵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15.75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执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文审判员 饶田田审判员 冯匡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宇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