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思立、程丽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思立,程丽佳,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101号申请执行人:孙思立,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程丽佳,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开发区李顶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180420423Q。法定代表人:张锦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思立、程丽佳与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思立、程丽佳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106529.52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和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85689.44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本诉案件受理费660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705元、申请执行费278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武穴市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