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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立波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立波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203民督1号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平寨镇矿业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32147220849。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志睿,男,该社职工。被申请人:于立波,男,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六枝特区,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立波于2014年7月4日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合同约定月利率10.25%,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的1.5倍,现还款期限满,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要求被申请人于立波给付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9989.06元、利息50510.05元,共计130499.1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于立波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给付申请人六枝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79989.06元、利息50510.05元,共计130499.11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于立波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开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