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成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成兵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04号罪犯王成兵,男,1962年4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枣庄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山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兵犯生产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400000元(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23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18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枣庄监狱于2017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成兵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三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及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成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并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5年10月至2017年4月,被监狱表扬三次、评为2015年度监狱级及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原审判决罚金未履行,山亭区民政局出具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成兵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以及受到行政奖励的审批表、贫困证明、罪犯狱内消费证明等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成兵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具有从严情节,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成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