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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礼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9刑初967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礼,男,1989年3月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被告人吴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16日被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2月12日释放。被告人吴礼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9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礼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30日凌晨,被告人吴礼在苏州市吴江区某旅社一房间内,趁被害人王某2熟睡之际,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2的手机微信零钱内的钱款人民币3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吴礼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礼已退出全部赃款给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吴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吴礼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微信记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吴礼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礼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礼已退出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吴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礼���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永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赫梦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