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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943江伟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3刑初9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伟,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住江苏省阜宁县。2017年3月3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诉刑诉〔2017〕9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伟到庭参���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25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江伟醉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周庄镇淀南路中国人保门口路段,发生被郑某驾驶的沪B×××××小型轿车追尾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江伟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8mg/100ml。事发后,被告人江伟明知对方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江伟不负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江伟向本院预缴罚金保证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江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报告、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唐某、郑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检测单、血样提取��记表、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身份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资格查询信息、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江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伟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预缴的罚金保证金在判决生效后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奔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