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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4执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重庆川乾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骏骋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川乾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骏聘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5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32号2幢18-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98512567。法定代表人:张少春。被执行人:重庆骏聘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春晖路街道翠柏路101号3幢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4005088999。法定代表人:田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川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骏聘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34000元、迟延履行利息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04民初56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石 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