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长春市尉爵经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凡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尉爵经贸有限公司,成都凡启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8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尉爵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马书华。被申请人成都凡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兰小利。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尉爵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凡启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由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长春市尉爵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成都凡启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0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依据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2017)吉0106民初10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志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