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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崔法官挪用公款一案减刑刑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法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579号罪犯崔法官,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封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封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法官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被告人崔法官提起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17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宣判后,2015年1月22日入监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崔法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在焦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法执行机关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原判认定被告人于2013年5月2日,利用其担任村报账员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该村由该犯保管的200万元征地补偿款让崔相功个人开办公司注册验资使用,进行营利性活动。该款于2013年7月底陆续还清。罪犯崔法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受到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崔法官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和管教干警的出庭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法官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法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光祖审判员  韩永梅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