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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民终2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开封金明创伤医院、王慧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开封金明创伤医院,王慧玲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民终259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金明创伤医院。现地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公园路61号。法定代表人:王宁。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富、冯淑玉,河南航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慧玲,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上诉人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慧玲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6)豫0203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开封金明创伤医院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2016)豫0203民初第53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王慧玲承担。事实与理由:1、王慧玲申请鉴定时应同时申请过错参与度鉴定,其未申请过错参与度鉴定是故意而为之,才导致过错参与度比例无法确定,对此王慧玲应承担主要的责任。鉴定意见书上只是写明了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诊治中有过错,并未给出开封金明创伤医院过错的比例,王慧玲主张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应承担60%的责任没有依据。2、王慧玲个人体质原因及右手食指伤情严重、从受伤到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处就医间隔时间长且第一时间被严重感染未进行有效的清洁处理等原因也是导致王慧玲截指的关键因素。开封金明创伤医院适用抗菌素不当只是次要因素,这种过错最多承担10%的责任。况且截指也是为了保全王慧玲整个右手功能,亦是经王慧玲家属同意不得己采取的方案。王慧玲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开封金明创伤医院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王慧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开封金明创伤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9616.31元的60%即125769.8元。2、保留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诉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5年9月26日下午,王慧玲因不慎被玉米机绞伤右手食指,随后被送往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处治疗,经诊断为:右手食指开放性骨折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于2016年1月4日出院,治疗时间100天,治疗费用共计18840.21元。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4月15日出具的汴大宋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41)号《王慧玲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为王慧玲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王慧玲王慧玲的右手损伤属于九级伤残。一审另查明,王慧玲系居民家庭户口,农村居民。王慧玲与其丈夫张发起共生育二子,长子张子凡(2004年6月1日生),次子张昊(2008年7月10日生)。王国富(1940年8月29日生)、李秀英(1941年7月22日生)共生育六个子女,即王玉兰、王玉枝、XX、王彩玲、王磊、王慧玲。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王慧玲受伤到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处治疗,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应为患者提供相应的诊疗服务。参照鉴定部门的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为王慧玲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的鉴定意见及医疗过错分析,一审酌定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诊治王慧玲过程中的过错比例为60%,王慧玲自身需承担的过错比例为40%。对于王慧玲主张的护理费83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予以认定。对于王慧玲主张的医疗费18840.21元、鉴定费1700元、检查费99.5元、交通费2000元,证据充分,一审予以认定。对于王慧玲主张的误工费14154.4元,因王慧玲本人系农村居民,一审参照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计算202天,应为6006元。对于王慧玲主张的营养费2000元,结合王慧玲实际住院100天,应为1000元。对于王慧玲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02304元,因王慧玲本人系农村居民,一审参照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及结合王慧玲九级伤残计算,应为43412元。对于王慧玲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一审结合王慧玲九级伤残,酌定为8000元。对于王慧玲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37167元,因王慧玲父母及其子均为农村居民,一审参照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计算:王富国应为1314.5元,李秀英应为1577.4元,张子凡应为5520.9元,张昊应为8675.7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7088.5元。以上赔偿数额总计109497.41元,开封金明创伤医院需承担60%的过错比例,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应向王慧玲赔偿109497.41元*60%=65698.4元。对于王慧玲保留后续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诉权的诉讼请求,待王慧玲实际发生后可另行处理。对于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关于“导致王慧玲截肢的因素有很多种,王慧玲主张要求开封金明创伤医院承担60%的责任过高”的辩称,因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为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诊治王慧玲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其亦未向一审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故对此辩称一审不予采信。对于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关于“因为王慧玲的过错才造成今天比例无法确定,对此王慧玲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的辩称,一审结合鉴定意见分析及鉴定结论,酌定王慧玲自身承担40%的过错比例。一审法院判决:一、开封金明创伤医院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慧玲65698.4元(其中医疗费18840.21元、护理费83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鉴定费1700元、检查费99.5元、交通费2000元、误工费6006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434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88.5元,共计109497.41元。109497.41元*60%=65698.4元)。二、驳回王慧玲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808元,由王慧玲负担1000元,由开封金明创伤医院负担1808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一审审理期间王慧玲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在为王慧玲治疗过程中是否存有过错及王慧玲的伤情构成几级伤残的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在双方质证过程中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对王慧玲的申请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起医疗过错参与度的鉴定申请。2016年4月15日开封大宋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汴大宋司鉴所[2016]临鉴字第(041)号《王慧玲司法鉴定意见书》后,2016年5月3日王慧玲向一审法院提出补充鉴定申请,申请对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但由于鉴定机构不对“医疗过错参与度”单独进行鉴定,该鉴定未能实施。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由于王慧玲在2016年1月11日提出第一次鉴定申请时未同时提出对“医疗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对此鉴定开封金明创伤医院未提出任何异议。2016年5月3日王慧玲第二次提出补充鉴定申请时,因鉴定机构不对“医疗过错参与度”单独进行鉴定而无法实施。对第二次鉴定无法进行的后果,双方均有责任。因开封金明创伤医院医疗过错造成王慧玲的损害的责任分担比例一审酌定由王慧玲承担40%、开封金明创伤医院承担60%较为公平。开封金明创伤医院认为其只应承担10%的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开封金明创伤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42元,由开封金明创伤医院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殷亚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