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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开典申请执行衡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典,衡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刘开典,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中路。被执行人:衡岚,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本院在执行刘开典申请执行衡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5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廖碧君到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48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申请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35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该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阮佳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