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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程志毫与崔德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志毫,崔德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1172号原告:程志毫,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张秀女,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崔德生,男,1960年6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市人,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原告程志毫与被告崔德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程志毫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志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志毫撤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计118元,由原告程志毫负担。审判员 陈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