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6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伤害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万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琼9006刑初317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无业,住海南省万宁市**号。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以万检公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鸿民、代理检察员刘俊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符某某经依法通知,其表示不出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已判决)因故与被害人符某某有矛盾而一直想报复符某某,2006年6月2日12时许,王某某经过万宁市万城镇万宁大酒店路段时,看见符某某等人正在该酒店附近的快餐店吃饭,便纠集被告人吴某某和同案人顾某某(已判决)等人赶到该快餐店要殴打符某某。王某某持短火药枪、顾某某持手斧、吴某某持长剑冲进快餐店,符某某及朋友陈某某、庄某某等见状便从后门逃跑。王某某、顾某某等人立即追赶,一直追赶至万宁大酒店后面的市场处时,顾某某大喊“快开枪”,王某某便朝符某某开了一枪,铁砂击中符某某的脸部及胸部,造成吴某某受伤,王某某、顾某某、吴某某趁机逃离现场。经鉴定,符某某的损伤属重伤并九级伤残。 另查明,本院(1998)万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证实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犯罪前科。本院(2012)万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同案人王某某、顾某某共同赔偿给符某某人民币30872元;王某某自愿赔偿给符某某人民币80000元,超出部分,予以照准。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1998)万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2012)万刑初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人文某某、庄某某、文某某、翁某某、陈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吴某某及同案人王某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和相关照片,辨认笔录以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并九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是同案人王某某纠集吴某某等人,并且是王某某等人追赶符某某及王某某持火药枪击中符某某,造成符某某受伤。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晖 人民陪审员 许声军 人民陪审员 陈君旭 d7y1zaqt1dvwncveyp 案件唯一码 二0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符进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现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审核人:吴晓晖 撰稿:吴晓晖 校对:符进超 印刷:黄静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2017年6月30日印刷 (共印13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