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恢1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沈献勇、高玉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献勇,高玉华,苏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恢1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沈献勇,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193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系沈献勇母亲。被执行人苏红亮,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献勇、高玉华与被执行人苏红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苏红亮及其妻子章燕在银行的存款,并于2017年3月7日查封了将被执行人苏红亮名下的随州市城南新区(齐星长森园)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为鄂20**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42号,建筑面积138.75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沈献勇、高玉华与被执行人苏红亮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红亮的妻子章燕在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存款的冻结。二、解除被执行人苏红亮在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清河路支行的存款。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苏红亮名下所有的位于随州市城南新区(齐星长森园)的房产(不动产证号为鄂20**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6642号,建筑面积138.75平方米)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金尧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祥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