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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安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安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古路镇街道。法定代表人:谢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俊,安县花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安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蔡祥,该公司总经理。关于重庆市旭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旭东建筑公司)与四川安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安旗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依法受理旭东建筑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安旗能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安旗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公民身份证号15230219650725XXXX)下落不明,本院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未果。2016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6)川07执36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安旗能源公司所有、位于安县花荄工业园区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2012)00926号;房产证号:监证0013931(9幢)、0013932(9幢)、0013933(6幢)、0013934(4幢)]。经淘宝网上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流拍价2196万元。因需补交差价大,申请执行人旭东建筑公司不同意以流拍价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安旗能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征求申请执行人旭东建筑公司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在恢复执行中继续处置安旗能源公司的上述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旭东建筑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安旗能源公司位于安县花荄工业园区的房地产有条件执行,或者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峰审判员 汪 炜审判员 何正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蒙柳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