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6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吴玉成与陆士忠、陆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成,陆士忠,陆晨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787号之二原告:吴玉成,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芳,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原业,远闻(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士忠,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陆晨阳,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成与被告陆士忠、陆晨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吴玉成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玉成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6870元(原告吴玉成已预交),由原告吴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沈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