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郭芝德与郭荣胜、刘兆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芝德,郭荣胜,刘兆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2072号原告:郭芝德,男,193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奎远,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海,山东康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荣胜,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告:刘兆彩,女,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郭芝德与被告郭荣胜、刘兆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30日,原告郭芝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芝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芝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郭芝德负担。审 判 员 江 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邢晓佳书 记 员 薄文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