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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6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曾令凡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成,曾令凡,唐中华,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6296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亭路452号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1612971D。法定代表人:谢春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莘,男,1981年5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曾令凡,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中华,男,1964年5月4日出生,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平桥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20985198-1。法定代表人:王成。被告: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前锋工业集中区,组织机构代码71442200-2。法定代表人:王成。被告: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广前大道60号,组织机构代码05822950-2。法定代表人:瞿仁伦。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成、曾令凡、唐中华、四川广安恒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广安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广安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文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