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治鹏与梁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鹏,梁军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李治鹏,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梁军红,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3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梁军红返还申请执行人李治鹏陕KYX7**号皮卡车一辆;由被执行人梁军红负担案件受理费1030元及申请执行费550元。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