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贵平、赵书平等与王贵晨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王贵晨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873号原告李贵平,男,1950年9月6日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原告赵书平,男,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行唐县,农民。原告柳四平,男,1967年1月28日,汉族,住行唐县。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根奇,石家庄市行唐巨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贵晨,男,1956年1月22日生,汉族,行唐县独羊岗乡欢同村人,农民。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与被告王贵晨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贵平、赵书平、柳四平负担。审判员 张金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