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执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磊与被执行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磊,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超,牛瑞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2272号申请执行人廖磊,男,1990年8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刘永飞,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经济开发区洪武路19号。法定代表人牛超。被执行人牛超,女,1984年9月13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被执行人牛瑞胜,男,1954年12月3日生,住江苏省。本院在执行(2016)苏01民终4044号廖磊与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超、牛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廖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江苏神牛家具有限公司、牛超、牛瑞胜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40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盛宝霞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