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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刑更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秦华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华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242号罪犯秦华林,男,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小学文化,住兴重庆市合川市。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2008年4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锡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秦华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案犯申请撤回上诉。2008年7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苏刑三终字第009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杨桂花撤回上诉。2008年8月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作出(2008)苏刑三复字第004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秦华林的定罪量刑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26日交付执行。2010年12月2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4月25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31年6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15年1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秦华林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秦华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华林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以来受到监狱表扬四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秦华林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秦华林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性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秦华林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华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2月2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杨道骏审判员  邰玉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