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毛亚军、张家口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毛亚军,张家口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家口市云泉山庄饭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案外人):毛亚军,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平罗县。委托代理人:高建明,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家口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号*号楼206。法定代表人:冀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市云泉山庄饭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负责人:史全满,该饭庄总经理。张家口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公司)与张家口市云泉山庄饭庄(以下简称云泉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5)西商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强制执行。案外人毛亚军提出执行异议,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异议。毛亚军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毛亚军申请再审称,该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内容错误,云泉山庄与万嘉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书》中没有将云泉山庄土地、资产及地上建筑物过户到万嘉公司的相关约定,只是约定将饭庄负责人(投资人)变更至冀恺名下,土地、地上建筑物等不涉及过户登记,该判决违反了云泉山庄与万嘉公司的合同约定,没有合同依据。申请人毛亚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冻结史全满、张家口云泉山庄在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同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相关裁定,查封、冻结史全满、张家口云泉山庄在银行存款400万元或相应价值财产,而该案的判决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对诉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的确权晚于该院对以上财产的查封,该案在立案时,云泉山庄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故该案判决应予撤销。该案判决书既未按照本案诉讼主体是个体工商户的“特殊主体”进行审查,也未对合同当事人在《资产转让协议书》中关于过户事宜进行处理,而是抛开合同约定将房产、土地径行判决过户给万嘉公司,此判决结果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进入执行后,申请人毛亚军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冀0703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案外人毛亚军应向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姜军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陈延青审 判 员 姜红有代理审判员 李志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卜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