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刑初1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1380陈某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陈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刑初138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96年10月5日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务工,住江阴市祝塘镇文林村*房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鱼塘乡鱼塘村罗家塆组)。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1日归案,次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未刑诉[2017]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威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晚上,黄念(另案处理)在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周家村34号杨某3住处遭王森、姚山(均另案处理)等人殴打后心生报复之念,纠集被告人陈某与张某1、张某2(均已判刑)、杨某2、田某、田成成(均另案处理)等人,张某1再纠集黄某2(已判刑)等人,黄某1、张某1、陈某等人准备铁棍、钢管。王某得知黄某1纠集人员后,纠集姚某、赵某,张淮凇、潘某(均另案处理),并准备木棍。7月5日凌晨,双方人员在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周家村村口会合后,黄某1方人员持钢管、铁棍殴打王某、姚某、赵某、潘某、张淮凇,其中被告人陈某持钢管参与,并殴打对方,对方未敢还手。黄某1方人员听见路过的被害人何某说要报警,遂殴打被害人何某,其中被告人陈某拳打脚踢被害人何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在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江阴市公安局查获并制作的木棍照片,被害人何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黄某1、张某1、张某2、黄某2、杨某2、王某、姚某、张某3、赵某、潘某、康某、杨某3等人的证言笔录,江阴市公安局拍摄并制作的斗殴对方人员的伤势照片,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收集的路面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争强斗狠,在他人纠集下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确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评估意见,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审 判 长 周玉萍人民陪审员 李昌林人民陪审员 陆亚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丁燕新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