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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乐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773号罪犯杨乐,曾用名杨亮,男,1994年7月29日出生,回族,河南省中牟县人,初中肄业。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牟刑初字第398号刑事判决,认定杨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3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月21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杨乐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2日下午,高某与尉氏县李某委一方联系到中牟打牌。当天晚上,高某、娄某、刘某想、刘某涛一方,尉氏县郑某民、李某华、李某委、郑某勇一方,杨乐一方,三方在中牟县青年路街道办事处沟沿王庄村北一家具厂二楼办公室内推饼赌博。赌博过程中,高某、郑某民均“淤锅”,共赢2万余元赌资在赌桌上放置。杨乐怀疑郑某民“出老千”(打牌作弊),即伙同他人对郑某民、李某华、李某委、郑某勇进行殴打、恐吓,强行让四被害人以及高某、刘某想将身上的钱物拿出,其中郑某民、李某华、李某委被迫各拿出了身上的500元,高某被迫拿出了身上的3千元,刘某某被迫拿出来了身上的2.3万元。杨乐一方认为输了7万余元,就让高某打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留下刘某某的奔驰轿车钥匙,连同牌桌上的赌资共约5万余元现金一并拿走,并让高某拿来2万元现金后,方可将奔驰轿车开走。为此,高某一方要求尉氏一方弥补损失,杨乐一方要求高某及郑某民两方的人员离开赌博现场。2015年8月20日郑某某等四被害人因杨乐等三人家属赔偿损失,对杨乐等三人表示谅解。2016年1月5日缴纳罚金20000元。罪犯杨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6年8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下半年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乐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张永增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