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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谢江涛、李亚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江涛,李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谢江涛,男性,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执行人:李亚军,男性,汉族,住中牟县。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22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李亚军给付申请人谢江涛借款0.5万元。但被执行人李亚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价值0.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卫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慧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