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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7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新2327执第54杜秀英与加马力丁·买买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木萨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秀英,加马力丁·买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7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杜秀英,女,汉族,1954年7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男,维吾尔族,1976年8月出生,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申请执行人杜秀英与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新2327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秀英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向申请人杜秀英退还装修款40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25元,另交本案执行费50元,合计4075元。但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的财产状况,向有关金融、车辆管理、房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马力丁·买买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国山审判员  蔡 辰审判员  哨依塔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海拉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