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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尹某、陈某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陈某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刑初8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利,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2014年9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巴彦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全,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巴彦县劳动局劳动保障服务站科员,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利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张某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利共实施贩卖毒品犯罪10起,贩卖甲基苯丙胺7.4克,被告人张某全实施贩卖毒品1起,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2016年2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利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次。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毒,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辩称,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一、贩卖毒品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2、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明;3、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伙同被告人张某全在巴彦县巴彦镇时代家园小区的旅店206房间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5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王某,张某全从中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4、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巴彦镇德玉轩宾馆的房间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王某;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巴彦镇仁和之家小区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0.2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刘某亮;6、2016年6月17日,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7、2016年6月21日,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8、2016年7月8日,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9、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10、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局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方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1克贩卖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综上,被告人徐某利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10起,贩卖甲基苯丙胺7.4克;被告人张某全共计��施贩卖毒品犯罪1起,贩卖甲基苯丙胺0.5克。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提取笔录、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人周某明、王某、麻某欣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的供述和辩解。二、容留他人吸毒事实经审理查明,1、2016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巴彦镇时代家园小区的旅店206房间内,容留巴彦县吸毒人员张某全、王某,共同将由王某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吸食掉;2、2016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巴彦镇德玉轩宾馆的房间内,容留巴彦县吸毒人员王某,共同将由徐某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吸食掉;3、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共同将由徐某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吸食掉;4、2016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共同将由徐某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吸食掉;5、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利在巴彦县人民政府西大墙附近的自家平房内,容留巴彦县吸毒人员周某明,共同将由徐某利提供的甲基苯丙胺吸食掉。综上,被告人徐某利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5次。被告人徐某利于2016年9月4日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全于2016年9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巴彦镇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下列证据证实:证人王某、周某明的证言;被告人徐某利及同案被告人张某全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贩卖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制度,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利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全在徐某利与吸毒人员王某的毒品交易行为中提供交易信息、介绍交易对象,为促成交易起到次要辅助的居间介绍者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故应根据其二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某利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系贩卖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利犯数罪,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徐某利、张某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应对其二人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管制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张崭新审判员  孙宏伟审判员  何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子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