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曲深浩与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深浩,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曲深浩,男,195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深浩与被执行人王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春龙已经履行完毕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撤回对王春龙强制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3执78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一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