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柴艳军、胡小锋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379号申请执行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路少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葛晓斌,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柴艳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胡小锋,男、汉族,干部。本院执行的(2016)甘1026民督746号民事判决确认,由被执行人柴艳军、胡小锋归还申请人甘肃宁县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费3281元,执行费1449.21共计162443.56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柴艳军、胡小锋自动履行162443.56元。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甘1026民民初字74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