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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3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贺翠、曹某1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贺翠,曹某1,曹某2,曹士学,王爱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326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清润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什方院13号。被申请人:贺翠,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曹某1。被申请人:曹某2。法定代理人:贺翠,基本信息同上。系曹某1、曹某2之母。被申请人:曹士学,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被申请人:王爱芝,女,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鲁1522执保32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对鲁P×××××(鲁PL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予以查封。现被执行人申请解除车辆保全并提供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P×××××(鲁PL3**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魏国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井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