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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强丽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汉寿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强丽,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汉寿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092号原告:陈强丽,女,1965年3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煌,汉寿县龙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汉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汉寿县南岳路众旺宾馆一楼。法定代表人:毛光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强丽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汉寿支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汉寿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陈强丽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强丽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强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16元,减半收取313元,由陈强丽负担。审 判 员  杨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迎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