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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1执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赵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赵建,赵建兵,刘宪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6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益津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高源,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建女,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赵建兵,男,197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刘宪影,女,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赵建女、赵建兵、刘宪影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7)冀10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1081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