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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曾吉东与邓州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委托理财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吉东,邓州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37号申请执行人曾吉东,男,生于1950年11月27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邓州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人龙(又名刘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廷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吉东与被执行人邓州金世银邦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德凯讯置业有限公司在邓州市财政局保证金支付欠申请人款项,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少庭审判员  刘 剑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