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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6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凌信海与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信海,吴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6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凌信海,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艳,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上诉人凌信海因与被上诉人吴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0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依据原告凌信海提供的地址,在没有送达地址确认单的前提下,向吴艳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后对本案缺席审理并判决,上述送达手续缺乏法律依据,导致本案存在违法缺席判决的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且一审判决对于凌信海所持应支付违约金的诉请未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208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凌信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 珊审判员 周梦峰审判员 姚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晓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