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3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新龄与刘千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龄,刘千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393号之二原告:王新龄,男,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被告:刘千富,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成武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大道享哈大厦*楼。负责人:陈志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朦朦,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王新龄与被告刘千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王新龄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龄以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同意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龄撤回对被告刘千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王新龄负担。审 判 长 邱现春人民陪审员 邵光记人民陪审员 宋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