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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斌,卫建军,杨锐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259号申请执行人贾斌,男,1983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卫建军,男,1970年11月8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世纪朝阳*栋*楼西1门。被执行人杨锐锐,女,1968年6月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河津市铝基地世纪朝阳*栋*楼西1门。申请执行人贾斌与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斌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卫建军、杨锐锐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3673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