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民初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与宋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宋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1174号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原告:刘某3。原告:刘某4,现住白城市。原告:刘某5。原告:刘某6。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武,系吉林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与被告宋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某1、原告刘某2、原告刘某3、原告刘某4、原告刘某5、原告刘某6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忠武、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土平方屋4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占地面积602平方米,价值以评估部门鉴定价格为准,由原告按评估价格等分即1/7标准向被告支付法定继承份额款项。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育有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及被告丈夫刘某8共五子一女,被继承人刘某7约于2009年去世,伊某约于2003年去世,刘某8于2016年10月10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于1986年经申请,并经当时白城市侯家乡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了诉请当中的使用权,并依法新建诉请中的相应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在刘某7、伊某死亡后应属其遗产,在无遗嘱情形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众原告均有权依法平均继承,又因刘某8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告仅能转继承刘某8法定继承份额,为此,众原告多次至被告处协商遗产分割事宜,但均被被告拒绝,并一直占据上述房屋、院落,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原告诉至法院。宋某辩称,我结婚时,我丈夫二姐就承诺有四间房屋,我添钱维修了房屋。刘某8生病期间原告们说把房子卖了看病。如果原告当初说要房子,我也不可能装修。不同意原告继承这笔遗产,刘某8生病期间借了很多外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刘某8五女二子。刘某8与被告宋某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刘某7约于2009年去世,伊某约于2003年去世,刘某8于2016年10月10日因病去世。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于1986年经申请,并经当时白城市侯家乡人民政府批准获得了诉请当中的使用权,并依法新建诉请中的相应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在刘某7、伊某死亡后应属其遗产,在无遗嘱情形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众原告均有权依法平均继承,又因刘某8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告仅能转继承刘某8法定继承份额,诉讼中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遗产位于白城市平台镇侯家村一社土平方4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占地602平方米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总价为104306.00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遗产位于白城市平台镇侯家村一社土平方4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占地602平方米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总价为104306.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财产在刘某7、伊某死亡后应属其遗产,在无遗嘱情形下,作为法定继承人的众原告均有权依法平均继承,又因刘某8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告宋某仅能转继承刘某8法定继承份额,因被告丈夫刘某8生前患有重病多年,继承人宋某因为给其治病负有债务,生活较为困难,在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继承人刘某7、伊某遗产位于白城市平台镇侯家村一社土平方4间,建筑面积96平方米由被告宋某继承,被告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每人继承款12385.00元(合计7431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某1、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每人负担167.00元,被告宋某负担34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