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2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官谷良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谷良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2刑初102号公诉机关连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官谷良,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进城务工人员,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4月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连州市看守所。连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连检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官谷良犯失火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霓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官谷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4月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官谷良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委会上坪村村背约500米处的“崩塘坳”山林拜祭先祖坟墓时,用打火机点燃鞭炮,引起坟墓背后的杂草燃烧不慎走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达809.09亩(53.94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355392.78元。案发后,被告人官谷良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的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官谷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2013年连州市水源林白石工地造林施工情况说明》、《关于官良谷未向我林业工作站提出申请山林野外用火的证明》、《森林火灾事故责任书》、《森林火灾原因认定书》;证人李某1、吴某1、邱某1、徐某1、官某田、李某2、方某的证言;被害人代表罗某的陈述;被告人官谷良的供述与辩解;火烧迹地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官谷良在失火现场视频的光盘一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官谷良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达53.94公顷,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连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官谷良犯失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官谷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官谷良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适用缓期确实不致危害社会,依法可对被告人官谷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官谷良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袁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谭建聪书 记 员 骆天俊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