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姜宋江、周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姜宋江,周旋,殷小鲁,姜小银,许福建,姜圆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892号申请人: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宋江,男,1990年8月13日出生,26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周旋,女,1989年9月22日出生,27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殷小鲁,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41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小银,女,1975年1月3日出生,42岁,汉族,住同上。被执行人:许福建,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28岁,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姜圆圆,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29岁,汉族,住同上。申请执行人东海县山左口乡金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苏072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宋江、周旋、殷小鲁、姜小银、许福建、姜圆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姜宋江、周旋、殷小鲁、姜小银、许福建、姜圆圆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72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 奎审判员 陆洪远审判员 袁新所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晏宇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