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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良慧石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良慧石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上海从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3637号原告:上海良慧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虞江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君,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留洪,上海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何全兴,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正平,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洋,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从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三路XXX号XXX幢XXX室。法定代表人:陆从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菊妹,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良慧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艾南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第三人上海从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张莉婷人民陪审员  张慧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