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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沙长发没收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执105号被执行人:沙长发,男,1977年9月3日出生,彝族,捕前住四川省盐边县。现已执行死刑。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2016)最高法刑核11771953号刑事裁定书,于2017年6月20日移送执行沙长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4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费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子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