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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2执恢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思全与王作俊、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思全,王作俊,韩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恢778号申请人高思全,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王作俊,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辉县市。被执行人韩卫东,男,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高思全申请执行王作俊、韩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思全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作俊限期给付申请人高思全借款1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75元、执行费51元;被执行人韩卫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