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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恢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惠与被执行人孔海塘、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惠,孔海塘,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42号申请执行人:刘惠,女,生于1970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南部县。被执行人:孔海塘,男,生于1976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龙爪小区逸都路20号4幢附83号。法定代表人:孔海塘,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奥体路延线国际丽都城1楼。法定代表人:张小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惠与被执行人孔海塘、四川奇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海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惠已实现权利100000.00元,其不足部分,现因上列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延堂审判员  杨权号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丽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