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民终4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0

案件名称

纪晓慧、李祥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晓慧,李祥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44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晓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余。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兴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主要负责人:陈昊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晓萌,山东科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纪晓慧、李祥健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晓慧、李祥健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纪晓慧、李祥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晓慧、李祥健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上诉人纪晓慧、李祥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 勇审判员 宿 敏审判员 汪青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 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