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6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158号紫晶苑1号楼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840502320。法定代表人:李彦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园园,河北融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站前街6号河北汇文大酒店21层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7419418X4。法定代表人:黄振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妍妍,河北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国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25元,减半收取12412.5元,由上诉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清振审判员 郝东霞审判员 赵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XX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