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灏与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灏,杨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533号原告:韩灏,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杨云超,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韩灏与被告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依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