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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03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灏与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灏,杨云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533号原告:韩灏,男,199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杨云超,男,199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原告韩灏与被告杨云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韩灏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董富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依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