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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李贯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李贯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654号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负责人:苏赵伟,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贯军,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聪亚,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河南豫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贯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冯堂办事处苏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员 焦静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常鹤森 来源:百度搜索“”